茅台XX,是否侵权?

 

 

 

“酱香拿铁”上市当日,长沙一家火锅店同步上新一款“酱香茅台火锅”“茅台咖啡”“茅台茶饮”“茅台鸡尾酒”等产品也涌现在市场之中。这些产品是否侵犯了茅台的商标权?

 

01

裁判依据

 

在驰名商标商标权侵权纠纷的检索条件下,判决文书所援引的实体法分布较为集中。主要为法院判定侵权以及其如何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02

核心法律问题

 

(一)将茅台字样及与茅台酒包装类似的图案制作在宣传广告中是否侵权

 

“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之一,鉴于茅台酒目前在我国的知名程度,“茅台”仍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餐馆未经授权,推出茅台火锅,将“茅台”字样及与茅台酒包装类似的图案制作在宣传广告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茅台”还是中国知名商号,享有商号权益,餐馆未经授权使用“茅台”作为卖点,引人误认为火锅与茅台酒存在特定联系,也会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侵权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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