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一周年发布1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宣告无效行政案

艾灸是我国传统中医治疗方法之一,由于本案专利在相关中医治疗中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受到中医医疗器械领域人员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崔学伟为专利号为94119284.0,名称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翔宇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崔学伟对涉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范围,且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为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翔宇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本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艾灸是我国传统中医治疗方法之一,本案专利是将传统艾灸治疗方法与电磁技术相结合,形成一种能够实现自加热、自动控制温度功能的艾灸治疗仪。由于本案专利在相关中医治疗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受到了中医疗器械领域人员的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多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专利权是否具备创造性等问题。本案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主张,逐条进行了充分的伦理,依法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
案例二: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本案涉及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相对较难的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判决有效保护了企业自主创新。
基本案情:
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针对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扔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宣告本专利无效。郑州春泉公司不服诉称:被诉决定对本专利证据1的事实认定以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4、6、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认定错误。
主要理由是:
(一)关于电压测量参考点的选择,本专利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而证据1是以市电零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该区别对于本专利的创造性影响很大,并直接影响权利要求3和4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3和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理由均涉及一个事实的认定,即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进行电压的测量。
(二)本专利和证据1的档位识别逻辑截然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需要预先设计两个值,而证据1公开的是从高档位引出电压,降压分压和识别电路工作电压VCC进行比较,和本专利的方法原理完全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更为简单,识别更为准确和可靠,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三)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撤销了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及的是在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相对较难的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原告作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国家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第三人也进行了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仪器仪表之一。
该产品已经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也为原告带来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三: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本案涉及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适用的法律问题,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了详细说理,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基本案情:
钱程在1994年-2002年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期间,以该音乐厅名义先后组织策划了包括“打开音乐之门”在内的一系列音乐演出活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之后,2006年、2011年钱程申请并在与演出相关的商品类别上获得“打开音乐之门”注册商标,北京音乐厅自1998年起,连续多年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系列音乐会,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钱程认为,北京音乐厅未经其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北京音乐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北京音乐厅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钱程适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来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在线使用抗辩权适用的法律问题,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有关的在先使用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高度的说理性。
案例四: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本案明确,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基础商标及在后商标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分析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判决对于合理维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原告同济堂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图文组合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及两引证商标的近似度等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撤消了被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基础商标及在后商标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分析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商标权人的基础商标经过使用获得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近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商标联系起来,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权人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在在后申请商标上延续。
案例五: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本案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及“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等内容的理解。
基本案情:
润田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神农架”,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后,神农架林区政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神农架”属于湖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为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润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标识“神农架”除作为湖北省下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外,还是原始森林的名称,即具有“其他含义”。但作为原始森林名称的“神农架”依然具备表征特定地理位置的功能,并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的特性与地理位置因素关系密切,故若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甚至具备某种特定品质和功能,故无法发挥商标应当具有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神农架”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被告使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并无不当,维持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内容的理解。对于使用地名的商标标志具有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之外其他固有含义的,如果该“其他含义”与地理位置有关,则因其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系指示商品产地等特性,故并非一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要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具体分析。
本案还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内容的理解。改内容应当理解为在199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另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原则上不得延及同一主体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只有当在线注册的地名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足以排除相关公众对相关标志仅作为地名的认知时,才可视情况予以考虑。
案例六: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机顶盒产品提供方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与机顶盒相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和统一。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8月22日,快乐阳光公司从互联网购买“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高清播放器”。在清华同方网站关于“灵悦3系列智能电视宝HD200”的介绍内容中,包括有“海量高清片源”、“智能检索、轻松呈现”、“海量安卓应用”等介绍,其中“海量高清片源”项下显示“灵悦3智能电视宝独创的兔子视频平台,聚合了优酷、土豆、搜狐等17家主流的在线视频网站,拥有超过百万的正版视频资源……”等内容;
另进入天猫,在“清华同方电脑旗舰店”关于“清华同方灵悦3安卓智能高清播放器”产品下方的“常见问题”中显示:“灵悦3是由清华同方公司推出的一款高清网络播放器……灵悦3预置了强大的播放应用:兔子视频,它聚合了优酷、搜狐、乐视等17家主流的在线视频网站资源,1站看遍全网视频……”等内容。购买后,收到的包裹内装有“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高清媒体播放器一台,该播放器包装盒上显示“功能特性:独家开发的兔子视频平台带来全新网络视频观看体验……公司名称:同方公司”。
2013年9月12日,使用“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高清媒体播放器(于2013年8月22日公证购买后封存于公证处)播放影片选择“兔子桌面”,点击“兔子视频2.0”进入兔子视频界面,点击界面左侧的“影视分类”,选择“综艺”、“2011”,在界面右侧的影视作品海报中翻找并选中涉案节目,跳出页面中显示涉案节目主演、类型及简介等,点击“分集”,可播放涉案节目相应内容。点击上述剧集后,页面左侧显示“兔子视频HD2.0”,右侧显示“正在分析接入点…”、“youku”标识及进度条,并显示优酷页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以证明兔子视频软件版权归属于案外人北京硫石天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无关,且同方公司仅制作机顶盒硬件产品,该产品本身不能播放视频,其用途选择、播放软件安装及播放内容选择均系用户行为。
—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快乐阳光公司在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获得了涉案节目(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限制他人营利性的使用。同方公司未经许可,将兔子视频软件预置在涉案产品中并置于开机桌面向用户推荐,使消费者在首次开机时即可使用兔子视频播放涉案节目,并将兔子视频及其播放影视作品的功能作为涉案产品的宣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方公司辩称其仅为硬件生产商、涉案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等,于法无据。对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情况、侵权情节等酌情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判决:同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同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同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机顶盒产品提供方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与机顶盒相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和统一。本案结合案件情况,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几点:
第一、公开销售的涉案机顶盒包装上有关兔子视频开发者的标注,其证明力高于案外人所出具的证明其为兔子视频开发者的证据。
第二、直接侵权行为人并非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采用服务器标准。
第四、主动定向链接是指链接提供者对于被链接内容进行主动整理编排,且其链接仅指向少量有限网络的链接方式。
第五、主动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的认知义务。如被链接内容是影视作品,则链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被链接网站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正版传播内容进行了解,并应尽可能将其链接服务指向正版的链接网站。如果提供者尽到上述了解义务,即使其最终链接到的内容的确非合法传播的内容,亦不因此而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主观具有过错。
案例七: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侵权情节等因素,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
基本案情: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其诉讼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佛山电台称,虽然《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存在差异,但差异部分较少,未构成对作品的改编。且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使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
(1)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
(2)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
2、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赔偿处罚,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法院按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本案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处罚。
基本案情: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涉案台标的著作权人。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图标结合“travelhouse”英文注册为商标,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爱美德公司和京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法院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四星图标的侵权商品,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百万元。
—审法院还作出决定:爱美德公司提交多份虚假关键证据,对其罚款一百万元;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据,对其罚款十万元;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赵某某出具虚假证据并教唆他人出具虚假证言,对其罚款一万元。
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爱美德公司、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某分别提起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涉案台标构成实质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使用早于涉案台标的使用。一审确定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二百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还作出决定,维持对爱美德公司、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某的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1.对伪造关键证据行为的处罚程序具有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为法院依法处罚伪造证据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先使用。法院经过依法调取由行政机关保存的证据,实地调查走访,准确认定了伪造证据的事实。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伪造的证据涉及本案的关键事实,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西安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进行处罚。
在依法处罚伪造证据行为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特别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爱美德公司在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对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有明确要求,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处罚针对的事实关系到爱美德公司提出的上诉审理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为避免在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复议决定中先行认定关键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2、对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区分。根据《著作权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优先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上述两项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定额赔偿。不能因为存在定额赔偿规定,就轻易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不能随意的以法院的酌定代替当事人举证。
本案原告明确提出了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可以酌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是一审判决中认为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获利明显已经超过了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限额,因此将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上述表述容易使当事人认为法院突破了定额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规定。本案上诉人也将此作为一项上诉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判定,指出著作权受到侵害遭受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具有难以举证的特点。故法律赋予了法官在定额范围内进行酌定的权力,该定额不能突破。
一审法院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所综合考虑的涉案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持续时间、涉案台标艺术美感等因素应该是涉案台标对爱美德公司侵权违法所得的酌定。通过上述分析,明确了定额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不能突破,并对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进行明确区分,厘清了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的适用。
案例九: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判决对如何认定手机应用软件App的经营主体,涉案手机软件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还是仅提供了链接服务进行了详尽论述。
基本案情:
央视国际公司发现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简称涉案软件)中,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认为其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央视国际公司诉至法院。
—审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未经许可,共同通过涉案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二十七万三千元的民事责任。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豆果信息公司等公司主张在涉案节目点击播放过程中,可以看到播放页面发生了跳转,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涉案节目的播放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故对豆果信息公司等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仅是网络链接服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仅凭“搜狐视频”的水印不足以证明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网站,应当认定豆果信息公司等公司对涉案节目提供了在线播放,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因此备受社会公众关注。手机应用软件APP在当今时代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新的侵权纠纷。本案中,由豆果信息公司等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软件APP“舌尖上的中国2”则被指控未经许可提供著名央视纪录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而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法院判决中,对如何认定手机应用软件APP的经营主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应否予以采信,涉案手机应用软件APP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还是仅提供了链接服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在个案中充分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案例十: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案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分配、游戏名称能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作了阐述。
基本案情:
乐动卓越公司诉讼称,其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online》、《我叫MT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人物,侵犯了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
而且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答辩称,乐动卓越公司不享有独立诉权,昆仑在线公司亦非适格被告。乐动卓越公司对《我叫MT》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形象均不享有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亦未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的游戏名称和游戏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且被诉游戏也未使用乐动卓越公司在其改编作品中独创性表达,故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等公司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
另外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名称及任务名称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商的特有名称,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等公司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等公司的公司宣传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典型意义:
作为新兴的文化产品,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受到广泛的关注。
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的游戏《我叫MT》改编自同名动漫作品,其现有的玩家数量已经达到上千万,在移动中断游戏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浪等多家媒体在本案审理之初即已经对此进行报道。被控侵权游戏《超级MT》在游戏名称,人物名称,游戏的宣传,APP头像等多方面均存在于《我叫MT》游戏靠近的情形,导致本案的事实细碎且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在类似案件中具有十分典型的代表性。
本案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游戏名称及任务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效力的认定,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细致的分析阐述。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通过司法审查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顺利有序发展,起到重要影响。
案例十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互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调解协议中对沟通机制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约定,规范了双方竞争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2015年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6件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360公司互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中包括奇虎公司作为原告的2件案件以及百度公司作为原告的4件案件。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涉及针对杀毒软件安装的弹窗、拦截,浏览器热搜词设置以及双方公司在各自经营的网站上对对方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等行为。此外,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360公司在我市其他法院尚有多起互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其中涉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案件、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件案件以及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5件案件。
裁判结果:
在这一系列案件受理之初,合议庭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只是由于多年来多次案件诉讼积累了大量矛盾,造成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特点,确定了力争调解解决双方纠纷的大方向,制定了调解工作方案,力求通过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使双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极大缓解,一致同意搁置争议,调解解决双方纠纷。合议庭通过与双方公司负责人的多次沟通消除了双方在调解方案上存在的分歧,促成双方就6件案件的调解基本达成一致。随后,合议庭又充分考虑当事人全面化解双方矛盾的意愿,请求协调兄弟法庭,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在北京市范围内的14件互诉案件一揽子调解,基本解决了双方争议。
为了避免双方和解之后后续有可能出现的争议,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中一件核心案件的调解书中对双方后续可能出现争议的沟通解决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初步建立了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在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双方后续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奠定了基础。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通过调解的一揽子解决,在解决双当事人案件纠纷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双方积怨。案件纠纷的解决,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不当行为得到制止。调解协议中对沟通机制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约定,也规范了双方竞争行为,防止出现后续纠纷,对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十二:奥多比公司、欧特克公司诉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东方风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证据保全案

加大知产司法保护力度,不仅要在实体上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额,而且要在程序上运用保全等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有效性。
基本案情:
原告奥多比公司及欧特克公司诉称,其享有涉案“Adobe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AdobeIllustrator专业矢量图绘图工具、AdobeFlash二维动画制作软件、AdobeAfterEffects(AE)视频特效合成软件、AdobeDreamweaver网页编辑器、AutodeskMaya三维动画软件、Autodesk3dsMax三维动画渲染和制作软件”等7款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被告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东方风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奥多比公司和欧特克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上述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裁判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取证难等因素,在权利人提供了初步侵权证据线索的基础上,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并对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东方风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300台计算机相关软件试用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
典型意义: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仅要在实体方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真正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而且要在程序方面积极合法运用证据保全等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本次证据保全在查明当事人申请满足证据保全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通过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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