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张某A与张某B抚养权纠纷案

成功案例

张某A与张某B抚养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郝建勋律师

案例撰写:实习生 詹昕

 

 

 

 

案情简介

 

 

张某A(男方)与张某B(女方)于2019年10月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6月16日生育一子张某C,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但由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迟迟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孩子出生后至2022年5月均在爷爷奶奶处生活,2022年5月双方因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受伤,后双方开始分居,孩子两周在丰台姥姥姥爷处生活,两周在大兴爷爷奶奶处生活,直至2022年12月被告将孩子带走。张某B婚前系丙肝携带者,并且张某B婚前隐瞒其父母疾病及其父亲酗酒的情况。迫于无奈,张某A为妥善解决双方离婚相关事宜,起诉至法院。我方接受张某A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一审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的工作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张某C的年龄,张某C现在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认为现阶段不改变张某C的生活环境为宜,且张某C虽已满两周岁但年龄仍然过小,日常缺乏母亲的陪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子女,一般以母亲取得直接抚养权为惯例,尽管张某B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诸多不利于张某C成长的因素(如,张某B及其母亲分别为丙肝、乙肝携带者,张某B父亲有酗酒的陋习且曾因袭警受过刑事处罚),一审法官仍然判决张某C由张某B直接抚养,张某A于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张某C年满18周岁之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元。张某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婚生子张某C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本案中,由于张某C的年龄过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惯例,会优先考虑张某B取得张某C的抚养权,但是张某B的自身条件和家庭环境明显不利于张某C的健康成长。而张某A能够为张某C提供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且张某C曾单独跟随张某A的父母生活过较长时间。针对婚生子张某C的抚养权,双方当事人各有优势,如何判断由谁取得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就成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代理思路】

一、张某A的户口在北京市西城区,张某B的户口在北京市丰台区,结合北京市目前多校划片的入学政策,北京市西城区的教育资源相较于丰台区更加强势、均衡,张某C跟随张某A落户可以获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且张某A的经济财产状况良好,能够为张某C提供优渥的成长条件。

二、张某A受过良好教育,工作收入稳定,工作时间相对自由,能够更好地陪伴张某C成长,而张某B从事空乘工作,没有稳定的时间陪伴张某C。并且张某C自小由张某A父母抚养长大,感情基础深厚,张某A父母更到庭表示其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张某A抚养张某C。

三、张某B为丙肝携带者,其母亲为乙肝携带者,不利于张某C身心健康,且张某B脾气暴躁,张某B父亲更因袭警受过刑事处罚,家庭氛围不利于张某C健康成长。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辩论意见,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准予双方离婚;

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婚生子张某C由张某A直接抚养,张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张某C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案件感悟】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常见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就集中在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民事相关立法对2到8周岁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规定的较为宽泛,为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留下了较大空间。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意愿抚养婚生子女,且无法达成合意,法官自然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张某A与张某B的经济财产状况相当,受教育水平和工作收入也大致相同,如何让法官相信由张某A抚养张某C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张某A与张某B的经济水平相当,但是张某A的工作时间较为自由,更方便陪伴张某C成长,且张某B及其母亲分别是丙肝、乙肝携带者,张某B的父亲更因袭警受过刑事处罚,家庭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考虑到张某C未来升学的现实问题,张某C跟随张某A落户在北京市西城区能够获得更高水平的教育资源,更有利于其未来成长和发展。上述情形均可成为法官优先考虑张某A取得抚养权的依据。并且,张某C单独随张某A的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张某A的父母更到庭表示其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张某A抚养张某C,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也可作为张某A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上,相较于张某B,张某A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水平明显更有利于张某C的健康成长并且张某A具备更多可予以优先考虑取得抚养权的情形。而本案中代理律师在二审的辩论当中更加突出强调了这一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请张某A的父母到场陈述增强了张某A取得抚养权的优势,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确认了这一优势,这也是本案我方的辩论意见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

 

 

承办律师

 

 

郝建勋律师

 

 

郝建勋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婚姻与继承、侵权、劳动争议。         

服务单位:

北京江达爱心养老院、北京市望湖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纯粹旅行有限公司、杨霏(吴氏太极拳杨禹廷传人,杨禹廷之曾孙)、北京空格茶时代有限公司(懂茶帝)等。

研究方向:

郝建勋律师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他认为:《知识产权协定》作为WTO的基本法律文件,是一种明显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将智力创新作为有价值的成果加以保护,而智力源泉(如传统文化)则因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而被给与十分有限的关注和保护。事实上,传统文化对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其产物及衍生物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但就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支付高昂专利费的同时,发达国家却在免费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为此,尽管实现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任重道远,但对此深入的研究将在世界格局变化时发挥重要作用。

 

 

律所简介

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1998年在京成立,是一家以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为主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通策成现有执业律师近80人,其中合伙人29名,整体人员规模超百人。

 

所内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有多名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任职,能够胜任多类型和疑难复杂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事务。

 

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中通策成一直秉承“专业·务实”的核心服务理念,将自己打造成一家业务能力出色、制度完备、管理一体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随时随地为各类客户提供高效和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

 

中通策成的每一位执业律师紧跟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法学理论与实践前沿各项活动,不断更新、巩固和提高专业素质,尤其在公司治理、金融资产、政府合规、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更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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